23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人因天災之事由,以致遲誤法定之訴願期間,關於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於該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立即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異議
(B)得於該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正
(C)於該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D)於該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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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506), C(6205), D(531), E(0) #1569166
統計: A(287), B(506), C(6205), D(531), E(0) #1569166
詳解 (共 8 筆)
#4082105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 15 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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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879
行程、訴願 10日;行訴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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