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事件之特定相對人
(B)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皆屬於一般處分
(C)將某建築物列入古蹟係為一般處分
(D)公立圖書館之借閱規則係為公物一般使用之一般處分
統計: A(200), B(5355), C(474), D(1427), E(0) #1569155
詳解 (共 10 筆)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又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下同),因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依現行法制,人民縱認其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須俟後續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參照)。然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將受限制(都市計畫法第六條及第三章至第六章等相關限制規定參照),影響區內人民權益甚鉅,且其內容與行政處分往往難以明確區隔。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之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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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非行政處分,
救濟方法大法官在理由書內有說明,因現行法只能待行政機關做行政處分才能救濟,但通常已過很長時間,無法有效保障人民權益,囑行政機關擬訂、立法機關立法救濟方法,如立法機關2年內未規定人民對都市計畫相關救濟方式,可以準用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行政救濟。
我的看法是這樣 ,也不用看甚麼釋字
間單來想,一般處分的定義是甚麼??是針對「不特定人」但是是「早晚可得到確定的人」跟公物的設定、變更跟一般使用
(A)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事件之特定相對人
A是問行政處分,所以這是對的
(B)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皆屬於一般處分
B錯在「通盤」,要通盤檢討是法律規定的,所以他也不是行政處分
但是如果是「個案」、「細部」等等的,那就是「一般處分」
(C)將某建築物列入古蹟係為一般處分
古蹟的設定、變更、一般使用都是屬於「一般處分」
(D)公立圖書館之借閱規則係為公物一般使用之一般處分
這個沒錯,因為公立圖書館的書本(公物)本身就是提供給人們借閱(一般使用),這個只是規定供人借閱需要遵守什麼東西而已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D)公立圖書館之借閱規則係為公物一般使用之一般處分
有學者認為營造物之利用規則 屬於一般處分,涉及對於利用人的權利義務
惟,無法確定那人是誰
例如:圖書館不能喝飲料,吃炒麵,吃咖哩飯之類的
D選項:公物的成立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因事實狀態而成立之公物 : 因時效的事實狀態而成立,如既存道路。
(二)因法律行為而成立之公物 : 因公法上之法律行為而成立,學理上稱『提供公用』如舉行啟用、張貼公告、發布使用或管理規章。但為使人民對公物之利用有請求救濟之機會,晚近學說主張『提供公用』亦為行政處分的一種。換句話說,就算沒有行政處分的成立要件,也把它當成行政處分的一種。
資料來源 : 參閱補習班之書籍。話雖如此,我也還是選了D(汗)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皆屬於一般處分 ---> 通盤 (全面性),非特定,不屬行政處分。
回2F,(D)陷阱在公立圖書館「借閱規則」,不是物的一般處分。
應該是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