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A)金門縣
(B)桃園市
(C)臺灣省
(D)東港鎮
統計: A(44), B(143), C(6519), D(1258), E(0) #1569148
詳解 (共 10 筆)
回2樓
國家、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地自團體都是公法人
地自團體又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
所以鄉鎮市是公法人

這題出的有點奇怪,不知道後來有沒有給分?
題目問的是「是否具公法人身份」,並沒有問到是否有「地方自治團體身份」。
釋字467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白話:因為省屬於中央政府行政院派出機構,已經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身份,但是在省得權限中,省仍具有公法人資格。
公法人
1.國家
2.行政法人
3.農田水利會
4.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
(節錄2 3段)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分別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同條第二項規定:「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自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任期之屆滿日起停止辦理。」同條第三項規定:「台灣省議會議員及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停止辦理後,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依上開規定,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台灣省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既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
是故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早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
上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就省級政府之組織形態、權限範圍、與中央及縣之關係暨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等項,均授權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此項授權,在省仍為地方制度之層級前提下,依循組織再造、提昇效能之修憲目標,妥為規劃,制定相關法律。符合上述憲法增修意旨制定之法律,其❶ 未劃歸國家或❷ 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 而❸屬省之權限且❹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揆諸前開說明,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於此限度內,自得具有其他公法人之資格。
同意13樓 這題是真的怪 連題庫解析都只寫了釋字第二大段後選C
但我個人還是比較同意省雖非地方自治團體但是公法人
回樓上: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
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