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對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任公職之限制,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1F
|
3F L 大四上 (2020/12/06)
法規名稱: 國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A),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C):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