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日本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二人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在東京結婚,婚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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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w 大二上 (2021/10/27)
涉民§51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時間點:2015.9.1 (日本人)甲男、(我國人)乙女之婚姻關係消滅2015.12.24 (我國人)乙女於加州生丙丙:具雙重國籍(我國+美國)1. 我國籍:出生時其母乙女為我國人2. 美國籍:屬地主義結論:故丙女是否為婚生子女應依涉民§51但書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我國、加州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我國法)或其母之夫(日本法)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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