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日本籍甲男與我國籍乙女二人於 2015 年 4 月 1 日在東京結婚,婚後二人住在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二人於同年 9
月 1 日協議離婚。同年 12 月 24 日乙女於加州生下丙。關於丙是否為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選擇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C)選擇適用加州法或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日本法或加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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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83), C(348), D(826), E(0) #1836493
統計: A(27), B(183), C(348), D(826), E(0) #1836493
詳解 (共 8 筆)
#300505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1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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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134
第51條但書有規定,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
1.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
2.其母本國法
3.其母之夫本國法
判斷是否為婚生子女,所以日本、我國、美國法律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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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593
上網查一下,美國有「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
定義:指凡在美國領土和領地(包括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等)出生的人都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本題 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涉民法51但書
但書:婚姻關係於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子女之本國法,婚姻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故本題
甲男:日本法
乙女:我國法
丙子:加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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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838
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加州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中華民國法)或其母之夫(日本法)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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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44
阿跟加州有甚麼關係?? 因為出生在加州所以依美國屬地主義可以適用加州法?
所以加州是子女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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