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接強制之執行機關為行政機關,即時強制為法院
(B)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均有義務人之存在
(C)斷水與斷電係法定之直接強制措施,管束為即時強制方法
(D)直接強制係針對特定事件,即時強制係針對一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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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49), C(2533), D(144), E(0) #3017041
統計: A(51), B(349), C(2533), D(144), E(0) #3017041
詳解 (共 5 筆)
#5676813
關於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C
(A)直接強制之執行機關為行政機關,即時強制為法院-〉X,行政執行署
(B)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均有義務人之存在-〉X,即時強制沒有
(C)斷水與斷電係法定之直接強制措施,管束為即時強制方法-〉O,參行政執行法第第
36
條
(D)直接強制係針對特定事件,即時強制係針對一般事件
-〉X,寫相反了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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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強制:
1、實施直接強制之前提:
(1)直接強制係以實力加諸義務人之身體或財物,使其直接實現所命義務之內容。
(2)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執行機關:
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3、直接強制的種類:
依行政執行法等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包括: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C)。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即時強制:
1、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業務之人,以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管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
2、即時強制行為時人民尚無履行義務之行政處分存在,即時強制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於行政強制合一,其係因情況急迫所致,因此,其屬於替代行政處分之行為。
3、即時強制的手段:
(1)對於人的管束(C)
(2)對於物的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3)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4)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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