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質權之效力如何始能及於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
(A)經出質人同意
(B)經證券債務人同意
(C)已交付質權人
(D)已作成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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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9), C(303), D(197), E(0) #396781

詳解 (共 2 筆)

#920729
第 910 條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 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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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I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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