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質權效力如何始能及於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分配利益證券?
(A)經出質人同意
(B)經證券債務人同意
(C)已交付質權人
(D)已做成書面證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6), C(108), D(35), E(0) #430010
統計: A(27), B(6), C(108), D(35), E(0) #430010
詳解 (共 2 筆)
#4790353
第910 條 (有價證券債權質之標的物範圍)
I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II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I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II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2
0
#678273
第908條(有價證券債權質之設定)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