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供私人診所使用之非住家用房屋之稅率範圍,最低與最高分別為其房屋現值的百分之多少?
(A)3%與 5%
(B)1.2%與 3.6%
(C)1.5%與 2.5%
(D)1.5%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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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37), C(34), D(80), E(0) #1483328
統計: A(205), B(37), C(34), D(80), E(0) #1483328
詳解 (共 2 筆)
#622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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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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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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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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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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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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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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