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A)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合法使用人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事件
(B)退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因優惠存款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爭議
(C)受刑人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所為之權利救濟
(D)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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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69), C(1023), D(145), E(0) #2799115
統計: A(170), B(69), C(1023), D(145), E(0) #2799115
詳解 (共 4 筆)
#522494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1號
解釋爭點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出處: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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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864
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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