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扣留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之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 6 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價金 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B)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C)警察依法扣留之物,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D)扣留之物有保管、照料所費過鉅之情形,得予變賣;於 3 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 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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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203), C(917), D(111), E(0) #2937485

詳解 (共 3 筆)

#5543348

(A) 扣留之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 6 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價金 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改: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B) 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改: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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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第3項: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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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扣留之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 6 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價金 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改:物經變賣後,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B) 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改: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D) 扣留之物有保管、照料所費過鉅之情形,得予變賣;於 3 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 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改: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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