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 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應如何 為權利救濟?
(A)應於踐行訴願程序未果後,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該等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應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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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136), D(7), E(0) #3928172
統計: A(11), B(18), C(136), D(7), E(0) #392817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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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 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應如何 為權利救濟?
(A) 應於踐行訴願程序未果後,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 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 該等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應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 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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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C) 該等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應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
這題考的是臺灣法學界非常著名的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在過去(97 年決議),如果不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雖然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被駁回了,還必須再走一次「訴願」程序才能告上法院,導致救濟程序疊床架屋、非常冗長。
為了落實行政執行迅速的特性,最高行政法院在 107 年變更了見解:
當事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向行政執行署提起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因為已經是由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所以「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因此,異議被駁回後,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可以直接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當事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向行政執行署提起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因為已經是由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內部自我省察,所以「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因此,異議被駁回後,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可以直接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小朋友方式解釋 ?
我們繼續請出管秩序的主任和不乖的大富翁小朋友!
這次,管秩序的主任(行政執行分署)對大富翁下達了一個嚴厲的命令(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例如直接把他心愛的腳踏車給扣留起來。
大富翁小朋友覺得主任這個命令太過分了,氣得跑去向學校的「總校長室(行政執行署)」告狀申訴(這在法律上叫做聲明異議)。
結果總校長室調查完後,拍了桌子說:「主任做得對!駁回你的申訴!」(異議決定予以駁回)。
結果總校長室調查完後,拍了桌子說:「主任做得對!駁回你的申訴!」(異議決定予以駁回)。
大富翁還是不服氣,想去找外面的大評審(行政法院)告狀。在告狀之前,他面臨了路線的選擇:
- 以前的舊規定(古代做法):
總校長室不理他之後,大富翁還得跑去教育部(訴願管轄機關)再申訴一次(這叫訴願程序)。教育部也不理他,他才能去法院。大家都覺得這太麻煩了,大富翁可能在半路就累倒了。總室=>教育部=>法院 - 現在的新規定(大法官們開會後的超炫捷徑):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開會(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定:既然大富翁都已經跟最高級的總校長室告過狀了,學校也已經仔細檢查過了。那麼,「向總校長室告狀被拒絕」這件事,在法律上就「直接等同於去過教育部(相當於訴願決定)」了! - 總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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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答案是 (C) 呢?
既然大富翁告狀被駁回的結果,已經「發揮了跟訴願一樣的效果」,那他就不用再多跑一趟教育部浪費時間。大富翁拿著總校長室的駁回通知書,就可以直接大搖大擺地走進行政法院去告主任(提起撤銷訴訟)!
所以,(C) 說這個駁回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可以直接去行政法院打官司,完全符合現在省時省力的最新法律捷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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