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刑事訴訟之告訴人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為再行 起訴,在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規定之情況下,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相關刑事案件卷 宗遭拒絕時,應如何為權利救濟?
(A)直接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經訴願程序後,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經訴願程序後,向管轄之行政法院合併提起撤銷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D)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管轄之刑事法院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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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9), C(24), D(82), E(0) #3928175
統計: A(17), B(79), C(24), D(82), E(0) #3928175
詳解 (共 2 筆)
#7519289
解析
決議採取了「依申請目的及法規範依據區分」的折衷見解: [1]
- 刑事司法事務(行政法院無審判權):
如果告訴人申請閱卷的目的是為了「再行起訴」(促使檢察官續行偵查),而且在申請時「沒有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這時候,這個爭議本質上屬於廣義的刑事司法事務,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當事人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刑事法院尋求救濟。 [1] - 一般行政事務(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如果告訴人是單純為了「資訊公開」的目的,或是直接引用了《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來申請,那就屬於公法爭議,才走行政爭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1]
本題題目明確指出:
- 目的為: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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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為: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 [1]
因此,這完全屬於第 1 種情況,也就是廣義的刑事司法事務,答案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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