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押物應立即隨案移送檢察署,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者,應置放證物室暫保管,並儘速移送檢察署贓物庫
(B)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交其他適當人保管,再將保管單隨案移送檢察官或法官
(C)對於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而暫保管之扣押物,應隨時請示上級司法警察官,以利儘速妥善處理
(D)大型證物等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者,應由移送單位請示檢察官,另覓暫保管之處所,指定保管人並造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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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 B(339), C(66), D(427), E(0) #2938155
統計: A(857), B(339), C(66), D(427), E(0) #2938155
詳解 (共 4 筆)
#6423016
A:地檢署或法院贓物庫
B:x得
C:x上級司法警察官O承辦檢察官
D:移送單位簽陳單位主官,另覓妥適處所,指定保管人+造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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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119
一百七十三、有關扣押物移送及暫保管處理原則如下:
(一)扣押物,應以防其喪失或毀損之方式,為適當之保管;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承
檢察官命令或法官裁定,命人看守或交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管,並將保管單隨
案移送檢察官或法官。
(二)扣押物應立即隨案移送檢察署。其無法立即隨案移送之扣押物,應置放證物室暫
保管,並應儘速移送檢察署或法院贓物庫。
(二)對於無法立即隨案移送而暫時保管之扣押物,應隨時請示承辦檢察官,以利儘速
處理。
(三)大型證物等無法立即隨案移送之扣押物,應由移送單位簽陳單位主官,另覓暫保
管扣押物之妥適處所,指定保管人並造冊列管。
(四)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於簽報機關主官或主管批准,並報經
檢察官核可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扣押物暫行發
還請求人保管,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1.經查確係請求人所有或持有者。
2.無他人主張權利者。
3.扣押物與請求人說明之品名、規格及特徵等相符,並指認確定者。
4.請求人應填具扣押物認領保管單(格式如附件三十),詳記扣押物品名、規格、
數量及特徵等一式三份,第一聯交具領人,第二聯隨案附送檢察官,第三聯存
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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