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比例原則」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D)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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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77), C(236), D(3732), E(0) #3295838
統計: A(91), B(277), C(236), D(3732), E(0) #3295838
詳解 (共 3 筆)
#6231388
比列原則=禁止過度原則
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適當性/合目的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衡量性/狹意比例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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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75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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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根據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原理,比例原則在進行違憲審查或法律審查時,司法機關(如憲法法庭或法院)「必須」先審查手段所要達成的「目的」是否正當。
- 審查流程:如果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目的」根本不合法、不具正當性,那麼後面的適當性、必要性就不用談了,直接判定違法或違憲。
- 錯誤原因:選項 D 宣稱司法機關「不得」審查目的,這完全抹煞了比例原則的第一步(目的正當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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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這三個選項合稱比例原則的「三部曲」,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 ❌ (A) 適當性原則(Effective):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選對工具)。
- ❌ (B) 必要性原則(Necessary):又稱「最小侵害原則」。如果有很多方法可以達成目標,要選對人民「最不痛」的那一個(選最溫和的工具)。
- ❌ (C) 狹義比例原則(Proportional):又稱「衡量性原則」。大砲不能用來打小鳥,達成的利益(如社會安全)必須大於所造成的損害(如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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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比例原則白話文就是:「政府做事不能太超過,手段要合情合理。」
這題在問你大法官或法官怎麼判斷政府有沒有過分。選項 D 之所以錯,是因為當法官在看一件案子時,首先就會問:「你政府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這個目的合法嗎?」 如果政府說是為了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目的不正當),法官當場就會打臉。所以說法官「不能審查目的」是絕對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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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AI很可愛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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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警察為了抓路邊違規停車,直接開裝甲車來把違停小轎車壓扁」這個極端的例子,來跑一遍比例原則的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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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正當性(審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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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適當性原則(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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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要性原則(有沒有更溫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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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狹義比例原則(會不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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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這題在考什麼
這題的 (D) 選項 就像在說:「法官只能看警察有沒有把車壓扁,不能問警察為什麼要這樣做(目的)。」
這顯然是錯的! 法官一定要先確認「目的」是否正當,才能開始後續的檢查。 這類「比例原則」的題目在法學緒論非常常見,通常只要記住「目的正當、手段有效、侵害最小、利益均衡」這四個關鍵點就能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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