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比例原則」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D)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277), C(236), D(3732), E(0) #3295838

詳解 (共 3 筆)

#6231388
比列原則=禁止過度原則
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適當性/合目的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衡量性/狹意比例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不能用大砲打小鳥
62
2
#6193916
(D) 司法機關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
(共 1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7300758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ㅤㅤ
? 答案解析
根據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原理,比例原則在進行違憲審查或法律審查時,司法機關(如憲法法庭或法院)「必須」先審查手段所要達成的「目的」是否正當。
  • 審查流程:如果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目的」根本不合法、不具正當性,那麼後面的適當性、必要性就不用談了,直接判定違法或違憲。
  • 錯誤原因:選項 D 宣稱司法機關「不得」審查目的,這完全抹煞了比例原則的第一步(目的正當性審查)。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這三個選項合稱比例原則的「三部曲」,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 ❌ (A) 適當性原則(Effective):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選對工具)。
  • ❌ (B) 必要性原則(Necessary):又稱「最小侵害原則」。如果有很多方法可以達成目標,要選對人民「最不痛」的那一個(選最溫和的工具)。
  • ❌ (C) 狹義比例原則(Proportional):又稱「衡量性原則」。大砲不能用來打小鳥,達成的利益(如社會安全)必須大於所造成的損害(如人民自由)。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比例原則白話文就是:「政府做事不能太超過,手段要合情合理。」
這題在問你大法官或法官怎麼判斷政府有沒有過分。選項 D 之所以錯,是因為當法官在看一件案子時,首先就會問:「你政府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這個目的合法嗎?」 如果政府說是為了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目的不正當),法官當場就會打臉。所以說法官「不能審查目的」是絕對錯誤的。
ㅤㅤ
(googleAI很可愛的舉例)
ㅤㅤ
我們用「警察為了抓路邊違規停車,直接開裝甲車來把違停小轎車壓扁」這個極端的例子,來跑一遍比例原則的審查流程:
ㅤㅤ
1. 目的正當性(審查「目的」)
  • 警察的目的: 為了維護交通順暢、清除違停。
  • 審查: 這個目的是合法的、正當的。
  • ⚠️ 注意: 選項 (D) 說司法機關不能審查目的,這就錯了。如果警察說是「因為看這台車不爽」,目的就不正當,直接判定違法。
ㅤㅤ
ㅤㅤ
2. 適當性原則(有沒有用?)
  • 手段: 用裝甲車壓扁它。
  • 審查: 壓扁之後,違停車輛確實無法再阻礙交通(雖然變廢鐵了),所以這個手段「有助於」達成維持交通順暢的目的。
  • 結論: 通過適當性。
ㅤㅤ
ㅤㅤ
3. 必要性原則(有沒有更溫和的方法?)
  • 手段: 壓扁它。
  • 審查: 要清除違停,除了壓扁,還可以開罰單、鎖車、或是請拖吊車載走。這些方法都能達到「清除違停」的目的,而且對車主的財產損害比「壓扁」小很多。
  • 結論: 不通過! 因為有更溫和的方法可以選(這就是「最小侵害原則」)。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4. 狹義比例原則(會不會得不償失?)
  • 衡量:
    • 得到的利益: 騰出一個車位的空間,交通順暢一點點。
    • 造成的損害: 一台價值百萬的車子全毀、人民財產權嚴重受損。
  • 審查: 為了「一點點交通順暢」卻毀掉「百萬名車」,這比例完全失衡,這就是俗稱的「大砲打小鳥」
  • 結論: 不通過!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總結這題在考什麼
這題的 (D) 選項 就像在說:「法官只能看警察有沒有把車壓扁,不能問警察為什麼要這樣做(目的)。」
這顯然是錯的! 法官一定要先確認「目的」是否正當,才能開始後續的檢查。
這類「比例原則」的題目在法學緒論非常常見,通常只要記住「目的正當、手段有效、侵害最小、利益均衡」這四個關鍵點就能輕鬆拿分。
ㅤㅤ
ㅤㅤ
ㅤㅤ
這句話的意思是:「法院(法官)沒有權力去檢查政府做這件事的『目標』到底對不對、好不好。」
但在法學理論中,這句話是錯誤的。為了讓你更好理解,我們可以把這句話拆成兩個部分來看:
ㅤㅤ
1. 什麼是「目的之適法性」?
  • 白話: 政府設定的目標是否「合法」?
  • 例子: 警察臨檢的目標是為了「維護治安(合法)」,還是為了「恐嚇特定政敵(不合法)」?
  • 司法機關: 法官「必須」審查這點。如果政府的出發點根本不合法,那後面都不用談了。
ㅤㅤ
2. 什麼是「目的之妥當性」?
  • 白話: 政府設定的目標是否「明智、合適」?
  • 例子: 政府決定蓋一座公園而不蓋停車場,這目標好不好?
  • 司法機關:
    • 「違憲審查」(大法官看法律)時,大法官會看這個目標是否屬於「重要利益」。
    • 但在一般「行政訴訟」時,法院通常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除非太離譜),不隨便說政府的政策目標「不聰明」。
    • 但關鍵在於: 雖然會尊重,但並非完全「不得」審查。如果目標極度不合理,法官還是會出手。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這句話在題目中是「錯誤」的敘述?
在「比例原則」的審查流程中,第一關就是「目的正當性」
如果司法機關(法院)「不能」審查目的,會發生什麼恐怖的事?
  • 情境: 政府規定「所有人都必須理光頭」。
  • 政府辯解: 「理光頭絕對能解決頭皮屑問題(手段有效、且無其他方法可防頭皮屑)。」
  • 如果法官不能審查目的: 法官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政府強迫大家理髮。
  • 現實是: 法官會直接審查「目的」,並判定「強迫全國人民理光頭以防治頭皮屑」並非憲法上容許的正當目的。
ㅤㅤ
ㅤㅤ
ㅤㅤ
總結
這句話之所以在考試中被選為「錯誤」,是因為司法機關在適用比例原則時,絕對有權(且有義務)先審查政府的「目的」是否正當且合法。 如果目的是歪的,手段再漂亮都違法。
ㅤㅤ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334017
未解鎖
              ...
(共 6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6553204
未解鎖
18 有關「比例原則」 ,下列敘述何者錯...
(共 6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6337932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 第7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
(共 4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6533609
未解鎖
錯誤,其實各法院 行政機關可以依照個案認...
(共 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