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不當對待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不包括下列那一類的職務人員?
(A)醫事人員
(B)教保服務人員
(C)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D)村(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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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 C(426), D(151), E(0) #2127874

詳解 (共 4 筆)

#371833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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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406

(C)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是第54條:知悉6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出生通報者...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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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861
(D)村(里)幹事:家暴法 延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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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38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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