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縣(市)及鄉(鎮區)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申請地為出生地
(C)在船舶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出生後該船舶首次停泊港為其出生地
(D)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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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41), C(37), D(1163), E(0) #2127882
統計: A(216), B(41), C(37), D(1163), E(0) #212788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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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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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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