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違反戶籍法規定之各項行為,下列何者應處以刑罰?
(A)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B)死亡宣告裁判送交當事人戶籍地主管機關後,未依法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C)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而足以造成公眾之損害
(D)申請人故意提出不實申請或向戶政事務所提供不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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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8), C(1612), D(94), E(0) #2127886
統計: A(15), B(28), C(1612), D(94), E(0) #2127886
詳解 (共 3 筆)
#6092822
戶籍法「唯一」刑罰規定!
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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