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撤銷認領
(B)終止收養
(C)原住民之漢姓於改姓時與家族其他成員不一致
(D)父母離婚而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與子女不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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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41), C(457), D(1041), E(0) #2127890
統計: A(198), B(41), C(457), D(1041), E(0) #2127890
詳解 (共 5 筆)
#3886811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
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
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
中,以一次為限。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
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
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
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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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442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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