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適用之?
(A)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B)因教育部公費出國留學之人員及其眷屬
(C)公司行號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D)移民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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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6), B(78), C(71), D(49), E(0) #2127902

詳解 (共 2 筆)

#4277569

戶籍法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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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101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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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1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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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登記 戶籍法§16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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