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適用之?
(A)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B)因教育部公費出國留學之人員及其眷屬
(C)公司行號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D)移民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6), B(78), C(71), D(49), E(0) #2127902
統計: A(1256), B(78), C(71), D(49), E(0) #2127902
詳解 (共 2 筆)
#4277569
戶籍法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