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結婚後夫妻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應於婚姻後 6 個月內,填具報告書向戶政機關聲明冠姓或不冠姓,以維護性別平等與交易 安全
(B)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C)有正當理由不負夫妻同居義務之一方,得向法院公證處申請回復本姓
(D)已向法院聲請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不得向戶政機關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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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 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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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得申...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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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