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男與 B 女訂定婚約,雙方約定一年後結婚。但 A 男認識 C 女之後,一個月內便跟 C 女結婚。請問 A 與 C 的婚姻是
否有效?
(A) A 與 C 的婚姻暫時有效,但 B 可以撤銷他們的婚姻
(B) A 與 C 的婚姻當然無效,因為 A 與 B 女已經訂婚
(C) A 與 C 的婚姻有效,但 B 女可以訴請他們離婚
(D) A 與 C 的婚姻有效,但 B 女可以請求 A 男對他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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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0), C(75), D(2635), E(0) #653957
統計: A(37), B(60), C(75), D(2635), E(0) #653957
詳解 (共 2 筆)
#973778
| 第 976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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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9057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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