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之行為,其目的不在保護被跟追人下列何種權利?
(A)一般行為自由
(B)資訊自主權
(C)秘密通訊自由
(D)於公共場所不受侵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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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289), C(1458), D(257), E(0) #3100930
統計: A(206), B(289), C(1458), D(257), E(0) #3100930
詳解 (共 2 筆)
#602721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該法條立法目的所欲保護的人民法益包含:1.使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2.人民的行動自由。3.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4.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跟追」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
在公共場域中,人人皆有受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小明的跟追行為屬於個人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一種。上開規定雖然限制跟追人的行動自由,但限制的是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能容忍的跟追行為(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為保障被跟追人其他憲法上重要權利(身體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若限制的手段與保護被跟追人的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經權衡後,即不能說與比例原則相違。倘若記者為採訪新聞而跟追,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的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此時授權警察介入制止,經比例原則權衡,不能說是限制記者的新聞自由。倘若跟追行為侵擾到個人在公共場所中合理期待不受干擾的私領域時, #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公益性與個人私領域受侵擾的程度;亦即僅在跟追行為達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時(即個人於公共場域中持續受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領域之行為),才會受到處罰。所以,報導內容具有一定公益性,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而該跟追行為並非屬社會通念所不能容忍的情況,就不在上開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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