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關於結婚的敘述,何者錯誤?
(A)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有效。
(B)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C)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結婚,得撤銷。
(D)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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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92), C(76), D(1309), E(0) #840086
統計: A(90), B(292), C(76), D(1309), E(0) #840086
詳解 (共 5 筆)
#1113958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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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195
A§988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B§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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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960
第 973 條
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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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823
注意!有修法!
110/1/13修法,112/1/1施行
§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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