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88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注意!有修法!
110/1/13修法,112/1/1施行
§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18.下列關於結婚的敘述,何者錯誤? (A)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