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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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ny (109警特) 高三下 (2020/05/06)
第 18 條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看完整詳解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4/0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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