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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年份:10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 銀行應如何處理?
(A)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B)銀行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加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C)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D)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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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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