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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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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
科目:
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3 屆初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54
年份:
102年
科目:
初階授信法規
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 銀行應如何處理?
(A)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B)銀行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加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C)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D)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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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林郁潔
B1 ·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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