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預算編列及經費不足時之補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B)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C)警察協助偵查犯罪,應由受協助之檢察署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D)地方警察機關預算不足陳請補助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 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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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4), C(3102), D(164), E(0) #3234404
統計: A(118), B(94), C(3102), D(164), E(0) #3234404
詳解 (共 4 筆)
#6113168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I.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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