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2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B)違反本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該期間之計算,
係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C)違反本法行為受裁定沒入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D)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該 3 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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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3), B(339), C(273), D(557), E(0) #3234406
統計: A(1943), B(339), C(273), D(557), E(0) #3234406
詳解 (共 5 筆)
#6114559
(A)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2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社維法第26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B)違反本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該期間之計算,
係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社維法第31條
(C)違反本法行為受裁定沒入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維法第32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D)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該 3 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3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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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00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6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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