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有關警察機關違序案件之調查,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因各種管道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調查過程中,相關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不得請求調查
(B)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其中證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C)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惟因證據或沒入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
(D)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若確知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書面通知其到場配合調查
(E)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若該行為係由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不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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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830), C(1132), D(1858), E(54) #3407251
統計: A(51), B(1830), C(1132), D(1858), E(54) #3407251
詳解 (共 3 筆)
#7193893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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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到場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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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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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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