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罰鍰,自裁處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B)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C)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期間不得逾20日
(D)勒令歇業,由警察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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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2), B(219), C(146), D(322), E(0) #3407247
統計: A(1432), B(219), C(146), D(322), E(0) #3407247
詳解 (共 5 筆)
#6337244
(A) 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社維法第32條(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我因為沒仔細看所以選錯了,大家要小心~別跟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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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846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
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
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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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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