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答案(A)創業貸款本金及利息補貼,取消「本金及」三個字,即可!
18.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