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A)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B)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
(C)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D)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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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8), C(35), D(971), E(0) #3290661

詳解 (共 1 筆)

#623837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發現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時,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本會。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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