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修法後區分
(一)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三)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108年又修法了!
六、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8684
18.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校內若發生「甲級事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