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健康保 險外,其死亡給付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自契約訂立日起
(B)自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
(C)自被保險人滿 16 歲之日起
(D)自被保險人滿 18 歲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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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4532), C(88), D(58), E(0) #1770827

詳解 (共 3 筆)

#2799517
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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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835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7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
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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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600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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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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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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