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物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物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B)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C)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D)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1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
統計: A(3621), B(258), C(133), D(1206), E(0) #1631588
詳解 (共 6 筆)
(A)藥物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藥事法第 67 條)
不然電視上就不會一堆普拿疼.斯斯的廣告了...
醫療器材廣告之申請依申請廠商所在地分別向各直轄市衛生局或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隱形眼鏡廣告審查原則:
一、「日戴型每日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得不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其餘隱形眼鏡仍以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 廣告版面以每日拋棄式之使用方式為訴求 | 核准刊登於一般媒體 |
| 雙週拋棄式之使用方式為訴求 | 僅限刊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
凡領有藥商執照之業者,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登記經核准後,始得以郵購通路(含網路)販賣已開放之醫療器材品項(含第 1 等級醫療器材 721 品項及血壓壓脈帶、月經量杯、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耳鼻喉佈施藥裝置等 18 品項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注意!!隱形眼鏡不可以在網路販售喔!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壹、藥品廣告申請資格:
一、限該許可證持有藥商申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二、如有同一則廣告內含有分屬不同藥商持有之許可證產品情形時,藥商可以授權之形式,統一由一家藥商向一個審查單位提出申請。
貳、藥品廣告申請依據:
一、藥品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刊播。(藥事法第 66 條第 1 項)二、藥品廣告核准之有效期間為 1 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 1 年。(藥事法第 66 條之 1)
參、藥品之宣傳內容有以下情形毋須送審:
一、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不涉及效能、用途及廣告性質等內容。
二、僅刊登產品名稱、廠商名稱/標識、產品外觀及人物肖像,未露出產品效能、用途等相關內容。三、於藥品許可證持有者之藥商網站完整刊登經核准標仿單內容之產品資n訊,並加貼藥物外盒或實體外觀之圖片。
展延簡化申請案應準備資料
【申請資格:藥品許可證及標仿單於一年內完全無變更者(含自行變更)以及維持原核准廣告內容者]
不需要備藥品許可證和仿單
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其行為或內容並涉及違規醫療廣告或藥物廣告者,應並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規定處理。
第三節 特殊產品廣告審查原則
一、含0.5%W/V 或0.6% V/V 酒精濃度以上之西藥內服液劑(含 Amino Acid 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及中藥酒劑,廣告均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酒○%V/V(或○度),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勿於工作前及工作中使用。」;另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並應同時刊載「請至藥局、藥房購買」。
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
乾洗手劑產品廣告審查原則:
一、不宣稱療效之含酒精為主皮膚清潔外用品,以一般商品列管,不需申請廣告許可字號。
二、若產品標示具有「殺菌、抑菌、消毒…」等醫療效能者,需以藥品(乙類成藥)列管。

引自:藥品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八版)
藥事法第67條: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2021/07/28更新:就是110-2第29題考出來了,誤打誤撞撞到
下列有關藥物廣告之規定,何者正確?
A.藥品廣告之申請限由藥品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
B.醫療器材廣告限由醫療器材製造廠或輸入業者提出申請
C.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D.中藥製劑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