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偵查中,羈押被告(含延長羈押)的最長期間可達:
(A)兩個月
(B)四個月
(C)八個月
(D)無限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 B(621), C(63), D(6), E(0) #2678076
統計: A(52), B(621), C(63), D(6), E(0) #2678076
詳解 (共 2 筆)
#6063071
第 108 條
第一項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第五項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