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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依實務見解其中所謂的共犯不包括何者?
(A) 共同正犯
(B) 教唆犯
(C) 幫助犯
(D) 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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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3/02/26)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2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2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1.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車禍處理達人 國二下 (2015/12/31)
賭博罪為對向犯,不可能有犯意之聯絡
4F
Carol Chen 高一下 (2017/06/22)
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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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