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對於酒後駕車且已肇事,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15 毫克者,應:
(A)原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應向當地管轄地檢
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B)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其他相
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C)逕向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D)當場填製交通違規
勸導單,人車放行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關鍵字:已肇事→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