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1 年 4 月 5 日函(警署刑司字第 1010001858 號函)下達之「重申有關拘捕、留置及
解送人犯之加銬方式規定」,有關人犯加銬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解送人犯時,以前銬為原則,但有安
全考量時,仍得採後銬,且應由執勤員警綜視現場狀況,以防範脫逃及安全考量為首要,並注意比例原則,
合宜使用
(B)人犯自逮捕至偵訊前,應以實施前銬為原則,惟考量體型、身體因素等不宜採取前銬者,仍得
採取後銬
(C)解送人犯時,以前銬並加銬腳踝為原則
(D)將人犯帶回駐地偵訊至解送前,以採後銬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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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 B(90), C(15), D(229), E(0) #3222951
統計: A(788), B(90), C(15), D(229), E(0) #3222951
詳解 (共 3 筆)
#6184186
警察使用警銬時以實施「前銬(雙手自然下垂置於身體前方)」及「後銬(雙手自然下垂至於身體腰部後方)」為主,並依情境做適當調整:
一、人犯自「逮捕至偵訊前」,基於人犯及員警安全考量,應以實施「後銬」為原則,惟考量體型、身體因素等不宜採取後銬者,仍得採用前銬。
二、人犯帶回駐地「偵訊至解送前」,為利訊問、指認、簽名、捺印等程序,以採「前銬」為原則,或將其一手解開,一手銬於偵訊室之手銬架上。
三、「解送」人犯時,以「前銬」為原則,如以巡邏車輛解送,則利用車內手銬架固定;惟基於安全理由,如解送重刑犯時,亦得採取後銬。
解送人犯之加銬方式,應由執勤員警視現場狀況合宜使用,並注意比例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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