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存局候領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應向誰補收之?
(A)於退回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B)於退回時向收件人補收之
(C)於退回時向收件人或寄件人補收均可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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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9), B(148), C(216), D(20), E(0) #1594767
統計: A(1119), B(148), C(216), D(20), E(0) #1594767
詳解 (共 2 筆)
#7334986
188條
第一項
國內
郵件
存局候領期間,
以候領之
次日起算
十五日為限,但
收件人得以
書面申請
延長至
一個月。逾期
未領者,依
無法投遞郵件之
規定處理。
第二項
寄件人於
前項
期限內申請
提前退回或
於封面上
註明留存幾日
無人領取
即退回字樣者,
郵局應依其
申請或註記
辦理。
第三項
存局候領之
國內
快捷郵件,自
候領之
次日起算,以
五日為限,逾期
未領者依
第一項
後段之規定辦理。
但收件人
得以書面
申請延長至
一個月。
第四項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
依規定應補收
逾期保管費、
退回費者,於
退回時向
寄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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