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憲法本文第14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意指:
(A)人民財產權雖應予保障,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權
(B)關於土地所有權,應採公有財產制
(C)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但負有社會義務
(D)人民土地所有權應受限制,國家得以公益理由無償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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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34), C(4182), D(124), E(0) #133991
統計: A(94), B(134), C(4182), D(124), E(0) #133991
詳解 (共 2 筆)
#480480
憲法本文第14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但負有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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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26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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