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登錄,如財物標準分類 未列舉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二)數量編號:於依分類編號登錄於財產管理系統後,系統即依各個體財產名稱、 購置數量、次序自動編號。
(A)分類編號後再做數量編號(B)分類編號按節、目、類、項、號的次序為之 類、項、目、節、號
(C)數量編號依購置數量和購入金額為之 個體財產名稱、次序(D)數量編號應按照財物標準分類為之 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
18.有關財產分類及數量編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類編號後再做數量編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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