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根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務會議的成員包含下列那些代表? (1)校長 (2)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3)家長會代表 (4)社區代表 (5)職工代表 (6)學生代表 (7)校友代表
(A) 1、2、3、5
(B) 2、4、5、6
(C)1、2、3、5、6、7
(D)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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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3), C(17), D(51), E(0) #63825

詳解 (共 1 筆)

#66740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1 27

 

10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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