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報案表示遭乙打傷(普通傷害罪),請求檢察官追訴乙之刑責。經檢察官偵查發現,打傷甲者除乙之外另有共犯丙、丁二人,乃將乙、丙、丁三人一併起訴;後法官審理本案時傳訊相關人證,始發現實際下手傷害者為乙、丙、戊三人,而丁只為一無辜路過之人。問:如甲未報案請求訴追犯罪,檢察官因其他人之檢舉,不可主動追訴乙等之刑責,此係因:
(A)本案未經司法警察調查移送
(B)普通傷害罪是輕罪,檢察官應不起訴
(C)普通傷害罪僅能經由自訴程序起訴
(D)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來源https://www.legi...

未解鎖
告訴乃論(英語:No trial w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