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夫乙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之規定,甲、乙以下列何種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A)共同財產制
(B)分別財產制
(C)法定財產制
(D)統一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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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1), B(521), C(3017), D(25), E(0) #13733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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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05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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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05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民§1017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相關法條:

民§1007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1008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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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05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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