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8條 VS 民法188條
差異
民法28條:法人代表人之侵權行為,屬於法人自己之侵權行為
→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民法188條:受僱人之侵權行為,非屬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雖負連帶責任
→但僱用人可以舉證免責
18.甲為 A 公司之董事,代表公司與B 公司之董事乙洽商購地,甲開車載乙前往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