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計程車行之A 車,經乙修理廠修復後,未付清修繕費用。其後,該車行之B 車在乙廠修繕後,甲雖已
支付B 車修繕費用,但乙仍以A 車之修繕費未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返還B 車。乙之主張是否有理?
(A)否,因為乙只能對A 車主張權利
(B)是,因為乙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C)否,因為乙之債權僅具有相對性
(D)是,因為乙可主張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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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7), C(121), D(701), E(0) #820296
統計: A(235), B(27), C(121), D(701), E(0) #820296
詳解 (共 4 筆)
#1077154
本題應適用第929條 計程車行 、修理廠皆為商人
60年台上字第3669號
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縱其債權與占有,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且無任何因果關係,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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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67
民法
第928條
Ⅰ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Ⅱ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第929條
【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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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652
所以這題如果是一般自然人對商家~不能主張留置權
~但是如果是商人對商人就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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