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票據法上關於匯票參加付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加付款,最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B)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C)參加付款,得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一部為之
(D)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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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04), C(1001), D(261), E(0) #2254745

詳解 (共 4 筆)

#4513859

可參考票據法以下法條


77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78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81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 全部 為之。

 

82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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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734
第81條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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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747
第 77 條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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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6405
不得以一部為之:背書、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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